職工普法丨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怎么辦?
2022-07-23 1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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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2021年4月與臨安區某物業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將其派遣至平湖市負責某項目。但是合同并未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點。2022年1月春節前,用人單位突然通知其因該項目即將結束,故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何某接到該通知后,即向項目所在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但是平湖市仲裁委因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點為平湖市的相關證據材料,故平湖市仲裁委建議其至公司注冊地即臨安區仲裁委提起仲裁。后何某至杭州市臨安區總工會職工維權窗口尋求法律援助。援助法工陸惠娟接受其委托,替起向臨安區仲裁委申請仲裁,最終本案經調解以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結案。
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因明確勞動合同履行地點,以免增加自身的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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